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227破申2号
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马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马宗村。
负责人:杨清文,职务主任。
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凳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凳寨村。
负责人:吴文聪,职务主任。
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茶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茶坪村。
负责人:杨祖光,职务主任。
被
申请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西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7506160580。
法定代表人:彭小虎,职务董事长。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马宗村民委员会、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凳寨村民委员会、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茶坪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6月14日以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8月22日,本院执行局移送本院立案庭登记立案。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马宗村民委员会、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凳寨村民委员会、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茶坪村民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616000元。被申请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西南路58号,于2003年6月18日在原新晃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被申请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11件,执行标的金额总计10394.0912万元。该公司新、老厂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均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公司对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资产进行了预评估,评估价值仅为4500万元。
本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县的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登记的被执行人破产案件,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马宗村民委员会、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凳寨村民委员会、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茶坪村民委员会对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艳霞
审判员 郭晓波
审判员 涂 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紫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