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5民初735号
原告:龙勇军,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海西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勇军诉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勇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9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60元,退还给原告龙勇军。
审判员 贺众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思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