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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2民初352号之一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2民初352号之一

原告:胡某某,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黄某某,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胡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志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