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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民初1553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民初1553号

原告:王某,女,1993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现住林州市。

被告:张某,男,199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王德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