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1043号之一
原告:段群莉,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李珣,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阮萍萍,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段群莉与被告李珣、阮萍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段群莉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群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群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970元,由原告段群莉负担。
审判员 宋正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