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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3597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程文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程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5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董琢理,行长。被执行人程文斌,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程文斌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6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程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3093.01元、利息29843.2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6072.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7日,自2017年9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9元,减半收取3569.5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277.5元,由程文斌负担3292元。程文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9年2月13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2019年3月5日再次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仍未发现财产线索。除此之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查询被执行人程文斌名下在郑州房产情况,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5、查询被执行人程文斌名下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情况;6、本院将被执行人程文斌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3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5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朱智勇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中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