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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刑更252号

李学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刑更252号 罪犯李学荣,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闽078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7年3月因在劳动中谈笑被扣5分,2017年12月因故意打架斗殴被一次性扣80分,2018年5月因辱骂他犯被扣20分,2018年6月因与他犯争吵被扣20分。共违规4次,扣1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1854分。获2次表扬。2018年8月29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交9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适当扣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学荣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俏

审判员 周黎敏

审判员 孙建忠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夏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