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24779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林志坚,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刑初206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缴获的款项人民币24400元发还被害人马某,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48元,发还被害人马某,不足以弥补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林志坚、陈强退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余额1474元,上述款项已转为本案罚金。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执行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24779号案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将依法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林 执行员 李端 执行员 杨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