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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23民初412号

(2019)辽0323民初412号原告金玉连与被告金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金玉连;金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23民初412号

原告:金玉连,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滕敏,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被告:金玉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连与被告金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宗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