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23民初412号
原告:金玉连,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滕敏,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被告:金玉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连与被告金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宗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