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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5民初86号

胡建英与贺桂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建英;贺桂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25民初86号原告胡建英,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贺桂芝,女,汉族,1958年11月5日生,寿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英诉被告贺桂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英负担。

审判员  王思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原睿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