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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民初125号

宋丹丹与淮南市宇捷通讯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丹丹;淮南市宇捷通讯科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125号

原告:宋丹丹,女,1991年6月6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市宇捷通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西路****宇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4076L。

法定代表人:汪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丹丹与被告淮南市宇捷通讯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丹丹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计1388元,由原告宋丹丹负担。

审 判 长  申恩国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红                                            

书记员  权煜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