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125号
原告:宋丹丹,女,1991年6月6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市宇捷通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西路****宇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4076L。
法定代表人:汪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丹丹与被告淮南市宇捷通讯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丹丹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计1388元,由原告宋丹丹负担。
审 判 长 申恩国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红
书记员 权煜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