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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民初456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45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工路**福州海峡创意产业园**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钱细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斯义,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旭华

人民陪审员  陈 仪

人民陪审员  林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阮伏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