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236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原告江西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朝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