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破1号之三
申请人: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居委会教场路家润多。
法定代表人:蔡晶,总经理。破产管理人:湖南省顺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瑶,总经理。2019年2月13日,申请人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以重整计划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等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17年5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中商置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6月5日,本院指定湖南省顺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2017年8月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债务人营业。2017年8月22日,本院决定准许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遂在管理人的指导下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11月24日,根据债务人申请,本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2018年2月24日,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3月23日,本院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立抵押担保债权组、职工劳动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小额工程款债权组、大额工程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组表决,职工劳动债权组、税费债权组、小额工程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抵押担保债权组、大额工程款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债务人、管理人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抵押担保债权组、大额工程款债权组再次进行表决,分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另因重整计划草案中存在各债权人可选择债权转股权的债务清偿方式,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设立出资人组。因各债权组最终均未选择债权转股权的债务清偿方式,未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出资人组未发表表决意见。
本院认为: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作了《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已经提交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各债权人组分别表决通过。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在债权人会议现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说明并接受了出席会议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内容完备,债权受偿方案清楚明确,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依据该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债权受偿方案公平公正,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批准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贺金华
审判员 钟以祥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洁鸿附:《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