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629号 罪犯黄永才,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黄永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做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46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永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至2016年11月28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2025年12月19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黄永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永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志红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李山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舒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