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8民初457号
原告:祝某,汉族,女,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李某,汉族,男,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在离婚后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拒不协助办理过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产原本就在原告名下,其诉讼请求不具体,原告祝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祝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阚东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