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24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2017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1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志宏,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葛娟,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李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勇联系辩护人彭某,以共同投资从长沙市晚安家具公司购买家具再转手获得高额利润为由,在宁乡市玉潭街道农业银行附近骗走被害人彭某15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勇联系被害人陈某,以有一笔家具生意能够赚取高额利润回报为由,邀请被害人陈某合作,并承诺分给被害人陈某15000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勇为了进一步取得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将被害人陈某带到长沙市晚安家具公司,找到定制部的经理石某,确认有货款事宜以后便返回宁乡,由被害人陈某以转账及支付现金的方式付给被告人刘勇57000元。被告人刘勇获取赃款后即于当日转账50000元给黄某偿还债务,其余赃款挥霍。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勇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巷子口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勇将上述骗取的款项已经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彭某、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勇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彭某、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石某、黄某、苏某等人的证言,借条,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勇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勇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勇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勇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刘勇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勇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勇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给辩护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宁乡市司法局经过社会评估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刘勇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勇减轻处罚。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刘勇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适合本案具体情节,且被告人刘勇自愿认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礼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