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402执恢25号 王喜康、商泽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2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7日恢复立案受理商泽明申请执行王喜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王喜康向申请执行人商泽明支付赔偿费人民币1400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11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