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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民初265号

王甲立与张芙铭、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甲立;张芙铭;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02民初265号

原告:王甲立,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张芙铭,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德州市德城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龙,男,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德州市德城区,系该单位推荐。

被告: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北外环北首。

法定代表人:张芙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延芹,女,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会计。

原告王甲立与被告张芙铭、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立、被告张芙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龙、被告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延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甲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芙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所欠利息13.84万元及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鼎泰公司对张芙铭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2日,被告张芙铭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鼎泰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借款当天,原告将款项按照协议约定交付给被告。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本息共计43.84万元未清偿。原告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张芙铭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本金,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因诉前调解时说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同意鼎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鼎泰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本金,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担保协议、3份委托转款协议、银行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借记卡账户明细、对账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提交了一份对账说明,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12月31日对账时结算的所欠利息13.84万元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及刘景龙签订了一份担保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张芙铭向原告借款30万元,鼎泰公司和刘景龙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月利率20‰,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转账支付至张芙铭的农行账户(62×××11)23.04万元,转账支付至张芙铭的工行账户(62×××43)4.8万元,现金支付张芙铭2.16万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等。同日,原告委托史天瑞向张芙铭的上述农行账户转款3.04万元,委托史翔向张芙铭的上述农行账户转款20万元、委托史翔向张芙铭的上述工行账户转款4.8万元。该协议经双方协商展期7次,最后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11日。2018年12月31日,原告与两被告对账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3.84万元,合计43.84万元。原告主张借款本金30万元和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扣除被告支付的部分利息后被告尚欠的利息13.84万元,并主张从2019年1月1日起,以3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可以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张芙铭向原告借款,鼎泰公司为张芙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协议和对账单,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张芙铭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担保人鼎泰公司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借款时,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张芙铭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能履行保证还款责任,均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张芙铭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鼎泰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证据确凿、理由正当、既符合双方的约定,也于法有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2018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时被告所欠的13.84万元利息,被告已核实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自愿按被告要求的月息1分计算,本院对原告的该诉求予以支持。即以3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综上,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芙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甲立借款本金30万元及所欠利息13.84万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8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智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轩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