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民初593号
原告:青岛金泽瑞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淄博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泽瑞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淄博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泽瑞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泽瑞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青岛金泽瑞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