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1民初653号
原告:孟杨,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贵州芋城地质勘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鸡场弓背坐村。
原告孟杨与被告贵州芋城地质勘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状上书写的“贵州芋城地质勘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地址向“贵州芋城地质勘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邮政速递公司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邮件,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上书写的“贵州芋城地质勘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地址没有“贵州芋城地质勘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属于被告不明确,且本案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但原告未能提交将“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贵州芋城地质勘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证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能明确被告现确切住址时,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业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