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5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周豪,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洋,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豪与被执行人董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洋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与申请执行人周豪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本案执行款共计23300元,由被执行人董洋自2019年3月起,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自行向周豪支付(金额不定),直至23300元执行款支付完毕为止,且此款须于2019年11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 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