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民初482号
原告:李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春清,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占胜,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李炜诉被告孙占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炜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占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炜负担。
审判员 包长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