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002执2097号
申请执行人:杨爱军,男。
被执行人:郑建民,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爱军与被执行人郑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10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郑建民归还原告杨爱军借款20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
二、被告郑建民归还原告杨爱军借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被告郑建民负担。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爱军与被执行人郑建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未能按协议归还,申请人杨爱军可向法院申请原判决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爱军提交书面申请书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爱军的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4652元,减半收取,被执行人郑建民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1002执2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