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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2618号

张丽与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丽;严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2618号

原告:张丽,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严琴,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张丽与被告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张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丽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