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2618号
原告:张丽,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严琴,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张丽与被告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张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丽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