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1022号
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西路**冯家坡**楼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10014266。
法定代表人:易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德庆,男,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现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11日,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刘德庆已交清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庆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常凤
书记员 颜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