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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2民初223号

刘国民与蒋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国民;蒋飞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02民初223号

原告:刘国民,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蒋飞龙,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国民诉被告蒋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在庭审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民负担。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