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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5执恢289号

陈晓娜、秦焕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晓娜;秦焕涛;孙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恢289号

申请执行人:陈晓娜,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秦焕涛,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孙秀丽,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晓娜申请执行秦焕涛、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秦焕涛名下所有的丰田牌(车牌号豫A×××**)车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跃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