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3民初672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瑾,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龙,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振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尽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一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