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26民初512号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延叹、曾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延叹;曾婷婷;王玉宝;苏鹏锦;苏鎏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512号

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丽茹,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全晓,该联社瓷城分社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该联社合规风险部员工。

被告:苏延叹,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曾婷婷,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系被告苏延叹之妻子。

被告:王玉宝,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苏鹏锦,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

被告:苏鎏趯,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延叹、曾婷婷、王玉宝、苏鹏锦、苏鎏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金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雅雯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