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512号
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丽茹,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全晓,该联社瓷城分社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该联社合规风险部员工。
被告:苏延叹,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曾婷婷,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系被告苏延叹之妻子。
被告:王玉宝,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苏鹏锦,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
被告:苏鎏趯,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延叹、曾婷婷、王玉宝、苏鹏锦、苏鎏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金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雅雯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