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13民初582号

赵文田与吉林九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田;吉林九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初582号

原告:赵文田,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吉林九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九郊路。

法定代表人:孙玉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杰,系吉林九泰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田诉被告吉林九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田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季时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