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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刑更547号

冯应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冯应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7刑更547号罪犯冯应兴,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2016年8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第34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应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4000元,共同退赔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2019年2月2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冯应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应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另查明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评积分(含月表扬)折算及转换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应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冯应兴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应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令志

审判员  袁 慧

审判员  林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裴梧先

书记员吴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