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80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杨红莲与被执行人陈雄、龚家保、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红莲;陈雄;龚家保;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0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莲。被执行人陈雄。被执行人龚家保。被执行人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红莲与被执行人陈雄、龚家保、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偿还杨红莲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另计)。在执行中,现已执行到位金额xxx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龚家保在位于屈家岭管理区阳光安置小区二期御景新都xx号楼、xxx号楼、xxx号、xx号楼购置有房产。本院依法做出裁定对其购置的位于xxx号楼、xx号楼、xx号、xx号楼房号分别为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xxx、xxx、xxx、xxx号的房产进行查封。现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被查封的房屋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龚家保购置的位于屈家岭管理区阳光安置小区二期御景新都xxx号楼、xxx号楼、xxx号、xxx号楼房号分别为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xxx、xxx、xxx、xx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懿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