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606执21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志恒罚金一案,(2018)冀0606刑初6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8)冀0606刑初69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本院认为,((2018)冀0606刑初69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志恒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6刑初69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