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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2执保84号

张*胜、张*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胜;张*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保84号 申请人张*胜,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生,住莘县。 被申请人张*元,男,汉族,1971年6月7日生。住莘县。 本院在受理的申请人张*胜与张*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鲁152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元名下的位于莘县伊园街126号B7幢2单元2-2号阁楼一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元名下的位于莘县伊园街XXX号XX幢X单元X-X号阁楼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抵押、买卖、赠与。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仲崇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