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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民特7号

马某某1、马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马某某1;马某2;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6民特7号

申请人:马某某1,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申请人:马某2,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监护人:马某某3,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国,泌阳县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马某某1、马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某某1、马某2称,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系母女关系,王某某自2014年夏离家出走至今下路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某某为失踪。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泌阳县王河民委员会的证明文件虽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但村委委员会不属于机关单位,且申请人未提交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的证明。故对于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马某某1、马某2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