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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2执357号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尺分理处、刘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尺分理处;刘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尺分理处,住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正街**。 负责人李青果。 被执行人刘量,男,汉族,1958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iv> 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尺分理处与刘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6737.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元,已执行金额7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量于2019年2月21日付70000元,余款从2019年3月起每月15日前付1500元,直至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7)川0182民初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