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221民初272号原告高岫,男,51岁,1967年10月23日被告刘芝祥,男,45岁,1973年5月28日高岫诉刘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毛颖(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岫诉称,。
被告刘芝祥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