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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民特6号

张海娇与张金梁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张海娇;张金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特6号

申请人:张海娇,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双顶村**。

被

申请人:张金梁,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双顶村**。张海娇与张金梁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海娇于2019年3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海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海娇负担。

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