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特6号
申请人:张海娇,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双顶村**。
被
申请人:张金梁,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双顶村**。张海娇与张金梁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海娇于2019年3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海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海娇负担。
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