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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行终22号

罗钟松、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城建)
当事人
罗钟松;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8行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钟松,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河,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剑,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沙,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田海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家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国胜,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罗钟松因诉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庄坪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8)湘0802行初1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7月20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给罗钟松下达了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责令罗钟松在2018年7月26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位于南庄坪××××路(机场社区路段)47、48、49、50号的房屋,退还土地。2018年7月30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在区城管局、南庄坪办事处等单位的协助配合下,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主体是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不是区城管局、南庄坪办事处。在拆除过程中,区城管局、南庄坪办事处只起到外围警戒、疏散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现场秩序的作用,该参与拆除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未对罗钟松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不可诉。故罗钟松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应当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罗钟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罗钟松。宣判后,罗钟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罗钟松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8)湘0802行初101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区城管局、南庄坪办事处参与实施此次强制拆除,一审法院认定两被上诉人只起协助作用,且将强制拆除时间认定为2018年10月30日,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没有开庭,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即直接作出裁定,程序违法;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二审查明,因罗钟松未按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2018年7月20日给其下达的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于2018年7月26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位于南庄坪××××路(机场社区路段)47、48、49、50号的房屋,退还土地,永定区重点项目攻坚办遂组织区城管局、南庄坪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于2018年7月30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拆。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8年7月20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给罗钟松下达了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责令罗钟松在2018年7月26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房屋,退还土地。因罗钟松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涉案房屋,2018年7月30日,永定区重点项目攻坚办组织区城管局、南庄坪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可见,区城管局、南庄坪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罗钟松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迳行作出裁定,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虽然在(2018)湘0802行初101号行政裁定书中,将强制拆除时间认定为2018年10月30日,但其发现该裁定书存在笔误后,即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湘0802行初101号之二行政裁定,将(2018)湘0802行初101号行政裁定书第二页第一行“2018年10月30日”更正为“2018年7月30日”,并给罗钟松送达了该补正裁定。故罗钟松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坚

审判员 唐亚平

审判员 汪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范然

书记员刘艺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