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63号
原告:田中印,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巨野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招商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丛现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阮凤玲,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现住巨野县。
被告:程洪杰,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田中印与被告巨野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阮凤玲、程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中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中印负担。
审判员 邹祥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盛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