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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63号

田中印与巨野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阮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中印;巨野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阮凤玲;程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63号

原告:田中印,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巨野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招商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丛现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阮凤玲,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现住巨野县。

被告:程洪杰,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田中印与被告巨野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阮凤玲、程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中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中印负担。

审判员  邹祥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盛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