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3民初591号
原告:翟丽华,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国,主任。翟丽华与舒兰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翟丽华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翟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翟丽华负担。
审判员 侯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莹—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