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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3民初591号

翟丽华诉舒兰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翟丽华;舒兰市政府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3民初591号

原告:翟丽华,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国,主任。翟丽华与舒兰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翟丽华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翟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翟丽华负担。

审判员  侯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莹—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