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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460号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祥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祥辉;张华敏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祥辉,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张华敏,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祥辉、张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于未实际控制车辆不申请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银行小金额存款暂不申请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德雨

审判员  杨慧忠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智

书记员刘山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