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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4民初584号

马才、李海苹与马喜彬、王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才;李海苹;马喜彬;王景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4民初584号

原告:马才,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李海苹,女,1983年3月11日,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马喜彬,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王景琴,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才、李海苹诉被告马喜彬、王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才、李海苹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才、李海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天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