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4民初584号
原告:马才,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李海苹,女,1983年3月11日,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马喜彬,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王景琴,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才、李海苹诉被告马喜彬、王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才、李海苹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才、李海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天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