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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刑初83号

李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8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娜,女,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系青岛胜友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崂山区。2019年3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炜林,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娜及青岛市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杨炜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娜于2018年7月5日凌晨零时许,酒后驾驶鲁B×××××号机动车沿本市宁夏路西向东行驶至广电大厦附近时,与胶宁高架桥桥墩相撞,致车辆损坏。 经检验,在送检的李娜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娜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交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乙醇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车损评估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李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李娜对以上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被送检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又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娜坦白,悔罪,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崔 龙 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珣

书 记 员 成健思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