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财保34号之一
申请人:张现生,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密市。
被
申请人:耿进杰,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申请人张现生与被申请人耿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耿进杰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客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张现生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巧霞所有的豫A×××**号大众牌宝来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双方已自行调解并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张现生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耿进杰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客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豫A×××**号轻型普通客货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豫A×××**号大众牌宝来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