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治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苏汝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欧春艳,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苏汝旺、欧春艳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巧瑜
审判员 齐 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