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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4184号之一

肖治强、苏汝旺、欧春艳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肖治强;苏汝旺;欧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治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苏汝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欧春艳,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苏汝旺、欧春艳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巧瑜

审判员  齐 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