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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执3045号

刑庭徐祥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刑庭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执3045号 被执行人徐祥友,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 徐祥友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祥友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刑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祥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徐祥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徐祥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益君

审 判 员 唐宏平

审 判 员 赖 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舒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