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1民初767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春燕,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东方宏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662196467。
法定代表人:施红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方宏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计1384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明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纯
书记员张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