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7053号原告张英杰,男,汉族,1998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宁县。被告王文彬,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杰诉被告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杰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张英杰负担。
审判长 赵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池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