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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7053号

张英杰与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英杰;王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7053号原告张英杰,男,汉族,1998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宁县。被告王文彬,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杰诉被告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杰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张英杰负担。

审判长  赵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池 漫 来自: